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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3日 点击数:3,430 字号:

(五)加强药品供应保障。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改革,确保药品质量与安全。减少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理顺药品价格,降低部分药品虚高价格,为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腾出空间,同时加强短缺药品、低价药品供应保障。

1.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建立医保药品集中谈判采购机制,对部分临床用量大且采购金额高的药品,实施集中带量采购,落实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发挥批量采购优势,进一步降低药品采购价格。探索和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落实公立医院在药品耗材采购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区域间、市级医院间实行联合采购。完善药品耗材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功能,实现对多种交易采购方式的支撑。

2.落实药品采购“两票制”改革。认真落实市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印发的《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渝卫药政发〔201692号),在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积极推进药械信息全程追溯体系及医药智能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全面启用“两票制”电子监管系统,实现药品购销票据电子化管理。加强部门联合监管,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伪造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药品供应管理。完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合同约定等行为的监管和处置力度,保证药品及时生产、配送,货款及时结算。建立完善短缺药品监测评估和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分级分类应对机制,采取定点生产、药品储备、应急生产、协商调剂等措施,确保短缺药品供应。

(六)加强公立医院综合监管。加强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主动降低医疗成本。加强价格和医疗行为等监管,确保公立医院正确执行改革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1.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公立医院全面实行预算管理和财务信息公开,市办医院全面推行第三方审计,三级公立医院推行总会计师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提高公立医院内部管理水平,进一步降低医院运行成本。

2.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公立医院价格行为监管,督促公立医院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和医保政策。实施药品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合理用药管理,重点监控抗生素、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的使用。加强医疗行为监管,防止过度检查、分解检查、分解治疗、延长住院天数等不规范医疗行为,控制高值医用耗材不合理使用。对过度医疗和医疗不足等问题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对大型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明确公立医院医疗费用、药占比等控费指标,实行动态监测并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公立医院绩效及院长薪酬等挂钩。建立健全公立医院信息公开制度,以区县为单位公开行政区域内各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效率、次均医疗费用等信息,对医疗机构费用指标进行排序,定期公示。

4.改善医疗服务。全面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强化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开展预约诊疗、优质护理等服务,优化诊疗服务流程,压缩患者取号、就诊、检查的间隔时间,缩短院内等候和大型设备检查预约等候时间,改善患者就医感受。

(七)有序引导分级诊疗。完善分级诊疗政策体系,健全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

1.发挥价格和医保引导作用。适当拉开不同等级医院和不同技术职称医务人员服务价格差距,引导常见病、慢性病患者选择一、二级医院就诊。完善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对不按规定转诊的患者实行降低医保报销比例等措施。加强用药衔接,允许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非基本药物,积极推行“延伸处方”和“长处方”。

2.加强医疗联合体建设。三级公立医院要主动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跨区域专科联盟。区县公立医院要发挥龙头作用,鼓励建立区县域内纵向医共体,探索医共体内的医保总额打包付费。鼓励向边远和欠发达地区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提高优质医疗资源的可及性。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制定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标准,重点畅通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等级、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转诊。

3.优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为主要内容,以慢性病和重点人群为签约对象,围绕全生命周期的健康需求,优化服务流程,丰富服务内容,完善签约服务收付费机制。健全上门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为群众提供优质签约服务。

(八)健全多种便民惠民措施。充分考虑改革对特殊疾病患者的影响,关注、关心困难群众,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群众基本就医需求。

1.保障基本医疗需求。保障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门诊号源,二级公立医院不低于50%、三级公立医院不低于30%。逐步增加公立医院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预约挂号和转诊服务号源。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对单纯开药及定期检查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慢病患者,设立便民门诊。对门诊注射、输液、换药、理疗、针灸、推拿、血透、放射治疗等患者,1个疗程只收取1次诊察费。

2.资助困难群众参保。严格落实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助政策。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孤儿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按当年一档参保标准的70%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统一按当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一档参保标准全额给予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政府按贫困程度给予适当补贴。

3.实施健康扶贫。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普通疾病救助和特大疾病救助。设立区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生医保目录外的自负费用予以救助。

4.切实发挥商业健康险的补充作用。扶贫部门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民政部门为民政救助对象购买“惠民济困”大病商业保险,重点报销医保目录外的自负费用,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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